中國電子煙具體監管細則徵求意見正式發佈
12月2日消息,電子煙業內最重磅的消息終於在今天公佈,也就是電子煙的具體監管細則徵求意見今天正式發佈了。
為做好電子煙監管工作,規範電子煙市場秩序,國家煙草專賣局今天公開徵求對《電子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隨著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發佈,關於電子煙的詳細監管也基本上塵埃落定。 藍洞媒體看法如下:
1、限制尼古丁含量為20mg/g,基本參照了歐盟標準。
2、限制而非禁止水果口味,青少年誘導性口味被限制添加,基本參照了美國FDA標準。
3、開放式電子煙被禁止,合成尼古丁被禁止。
4、整體監管基本可以總結為與捲煙保持了一致。 所有環節均需要許可,準予,並採取統一集采平臺銷售。
5、現有電子煙格局將被完全打破,新的時代進入電子煙專賣時代。
6、電子煙商店申請煙草零售許可證除了遵守一般申請規定外,各地區將根據數量進行審批。
7、現時的電子煙國代,省代,市代將面臨洗牌,批發類企業仍需要申請批發牌照,現時條件不明。
8、深圳電子煙小廠終結,利好大廠,利於產品品質。 電子煙進入稀缺時代。
9、微商,串貨,亂價,假貨等模式終結,上述行為將屬於違規,利於流通產品的品質穩定。
10、電子煙終於走到了監管落定的一天,從業者洗牌,產業鏈洗牌。 該果斷放弃的放弃,該離開的會離開。
第一季正式落幕,新的電子煙時代開啟。
新的監管有利於市場上流通的產品品質,銷售店有序可控,烏煙瘴氣模式被終結,整體來說,是行業重大利好,對於具體的玩家來說,將重新開始角逐。
新的玩家將更加比拼合規。
以下為全文和重要解讀標注,僅代表藍洞看法,不代表其他方觀點,如有理解錯誤,請海涵。
《國務院關於修改的决定》(國令第750號)已於2021年11月10日公佈施行。 按照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為做好電子煙監管工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規範電子煙市場秩序,保障人民健康安全,促進產業治理法治化、規範化,國家煙草專賣局研究起草了《電子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請於2021年12月17日前回饋意見。
連絡人:國家煙草專賣局政策法規與體制改革司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南街55號國家煙草專賣局政策法規與體制改革司(郵編:100045),請在信封上注明“電子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
解讀:徵求意見僅為15天,意味著關於電子煙的監管細則將在2021年完全梳理清楚。
附:電子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强電子煙管理,規範電子煙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電子煙,是指產生含煙鹼(尼古丁,下同)的氣溶膠供人抽吸的電子傳送產品。 電子煙包括煙彈、煙具以及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等,不包括已納入捲煙管理的加熱捲煙。
解讀:這裡包括所有部件,煙彈是電子煙,煙具也是電子煙,均適合電子煙管理細則。
不含煙鹼或者不用於傳送煙鹼的類似電子煙的產品不應標稱為電子煙並應當在包裝上以明顯的管道標明“本產品不含有煙鹼(尼古丁)成分”或“本產品不用於傳送煙鹼(尼古丁)”。
解讀:類似於0尼古丁產品或者不來自於煙草的尼古丁產品不適用於本管理細則。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子煙生產經營和進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首長全國電子煙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製定電子煙產業政策等。 省、自治區、直轄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首長本行政區內的電子煙監督管理工作。 設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市、縣,由市、縣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首長本行政區內的電子煙監督管理工作。
解讀:總體上煙草專賣局製定全國管理工作,詳細管理監督權細分到各省市區,這與捲煙的管理一致。
第五條電子煙產品應當符合電子煙國家標準。
電子煙國家標準包括電子煙、霧化物、電子煙煙液、電子煙煙具、電子煙組件、煙彈、霧化劑、霧化物添加劑、電子煙煙用資料、電子煙釋放物、釋放量等的規範和科技要求。
解讀:國標現時已經進入徵求意見期,將在1月29日結束。 國標確定後,對電子煙的品質將有據可依。
第二章生產管理與質量安全
第六條對電子煙產品實行登記制度。 電子煙產品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前,應當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對符合條件的,準予登記並納入電子煙產品目錄。 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
解讀:這條說明電子煙上市銷售不能由電子煙企業自行决定了,將進行登記,可以理解為報備。
申請電子煙產品登記,應當確保提交的資料合法、真實、完整。
第七條對申請登記的電子煙產品,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業機构或相關專家根據檢驗檢測報告等申請資料對其安全性進行審查,並出具科技審評結論。
解讀:電子煙國標的相關產品標準將作為重要依據。
第八條上市銷售的電子煙產品與登記的產品資訊應當保持一致。
第九條設立電子煙生產企業、電子煙代加工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和電子煙用煙鹼生產企業,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準予,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並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未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核准登記。
解讀:電子煙代工廠需要雙重認證。 一是取得煙草部門的生產許可證,二是需要在市場監管局獲得核准,方可進行生產。
第十條從事電子煙產品、電子煙用煙鹼生產活動,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生產電子煙產品或電子煙用煙鹼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生產電子煙產品或電子煙用煙鹼所需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科技和設備條件;
(三)符合國家電子煙產業政策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電子煙用煙鹼生產企業還需取得國家相關部門的許可等。
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資料全部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解讀:尼古丁選取的相關規定,也適用於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
第十一條電子煙生產企業、電子煙代加工企業和電子煙用煙鹼生產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準予。
解讀:一事一議,只要有更新,都需要準予。
第十二條電子煙生產企業、電子煙代加工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和電子煙用煙鹼生產企業變更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許可範圍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批准,不得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
解讀:一事一議,只要有更新,都需要準予。 不能隨意變更。
第十三條電子煙生產企業、電子煙代加工企業、電子煙用煙鹼生產企業等所用的煙葉(包括再造煙葉和煙梗,下同)、複烤煙葉、煙絲等煙草專賣品應當從有煙葉、複烤煙葉、煙絲等經營權的煙草企業購進,不得非法購進煙葉、複烤煙葉、 煙絲等煙草專賣品以及煙草廢棄物。
解讀:保證電子煙所使用的尼古丁來自於有經營權的企業,有利於尼古丁的管控和溯源。
第十四條電子煙產品應當使用注冊商標。
電子煙產品商標標識應當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企業印製; 非指定的企業不得印製電子煙產品商標標識。
解讀:沒有拿到商標的電子煙產品不能上市,且需要經過省級市監局指定企業印刷,會規範現時市場品牌亂象。
第十五條電子煙產品應當符合電子煙產品包裝標識和警語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從事電子煙生產活動的,應當建立產品品質保證體系,對其生產或取得登記的電子煙產品品質安全負責。
委託生產電子煙產品的,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應當對所委託生產的電子煙產品品質安全負責,並加强對受托代加工企業生產行為的管理,保證其按照法定要求進行生產。
第十七條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電子煙產品追溯制度,以加强對電子煙的全流程管理。
第三章銷售管理
第十八條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應當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準予,變更許可範圍後方可從事電子煙產品批發業務。
解讀:這塊主要會對現時的國代、省代和市代產生影響,需要有批發許可證才能進行批發,現時的品牌代理都需要重新申請,但具體條件是什麼,需要更細則。 而且,批發許可證需要比較高層級的準予。
第十九條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應當依法向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或變更許可範圍。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電子煙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三)符合當地電子煙零售點合理佈局的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解讀:電子煙銷售店開業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或變更許可範圍,但是不是只要申請都能拿到,需要注意當地電子煙零售點合理佈局的要求,也就是說,一個商場10家店的情况,或者500幾家店的情况不會再有了。
第二十條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
依法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電子煙生產企業、電子煙代加工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電子煙用煙鹼生產企業、電子煙批發企業、電子煙零售企業和個人應當在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中進行交易。
解讀:這是真國代,可以等同理解為統一進貨和出貨,所有合法流通的貨品必須通過這個平臺,非經此平臺的均為非法流通。 電子煙品牌隨意發貨的現象不會有了,深圳工廠5萬貼牌的電子煙產品將不能直接發到消費者手中了。 微商將宣佈結束。
第二十一條依法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電子煙生產企業和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只能通過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將電子煙產品銷售給電子煙批發企業。
解讀:電子煙品牌生產貨之後,先交到交易管理平臺,再由批發企業進貨。
電子煙批發企業不得向不具備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電子煙產品。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並具備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資格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在當地電子煙批發企業購進電子煙產品。
解讀:店主應當在當地批發企業進貨,也就是,這批貨,與品牌不會有直接關聯。
第二十二條電子煙產品在進入統一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銷售前,應按要求核定計稅基價。
解讀:納稅在銷售前,有利於國家營業稅。
第二十三條電子煙廣告的監督管理適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中關於煙草廣告的規定。
解讀:這點對媒體、服務商會有影響,不能做廣告和展示型廣告。
第二十四條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幼儿園周邊不得設定電子煙產品銷售網點。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電子煙產品。 電子煙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不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的標誌; 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二十五條禁止利用自動售貨機銷售電子煙產品。
任何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通過本辦法規定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以外的資訊網路銷售電子煙產品和電子煙用煙鹼。
解讀:自動售煙機正式宣佈死亡,微商陣亡。
第二十六條寄遞、异地攜帶電子煙產品實行限量管理,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首長部門規定的限量。
第二十七條個人進入中國境內攜帶電子煙產品實行限量管理,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首長部門規定的限量。
第二十八條禁止銷售添加大麻等容易誘導未成年人吸食的調味電子煙和可自行添加煙液的電子煙。
解讀:調味被限制,開放式被限制,注油被限制。
第四章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電子煙的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設立外商投資的電子煙生產企業、電子煙代加工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和電子煙用煙鹼生產企業,應當報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準予立項。
第三十一條持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準予,變更許可範圍後,方可從事相關進口業務。
第三十二條進口電子煙產品和電子煙用煙鹼的需求,應當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準予。
進口的電子煙產品、電子煙用煙鹼應當通過本辦法規定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銷售給電子煙批發企業或電子煙生產企業、電子煙代加工企業。
進口的電子煙產品,應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產品登記。
第三十三條免稅進口的電子煙產品應當存放在海關指定的保稅倉庫內,並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方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與海關共同加鎖管理。 海關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準予的免稅進口計畫分批核銷免稅進口電子煙產品的數量。
第三十四條進口的電子煙產品應當在包裝上標注“中國煙草總公司專營”字樣。
在海關監管區內經營免稅電子煙產品的,只能零售,並應當在銷售包裝上標注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專門標誌。
第三十五條專供出口的電子煙產品應在包裝上標注“專供出口”字樣。
第三十六條生產不在中國境內銷售、僅用於出口的電子煙產品的企業,應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產品登記,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
不在中國境內銷售、僅用於出口的電子煙產品,應當符合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 目的地國家或地區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的,應當符合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
解讀:海外出口不受限制,只需要辦理生產企業許可證。 利好海外市場。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執行本辦法的情况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反本辦法的案件,並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電子煙產品的制假售假、走私販私、假冒偽劣等行為。
解讀:有據可依了。
第三十八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反本辦法的案件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檢查違法案件當事人的經營場所,依法對違法生產或者經營的電子煙、電子煙用煙鹼進行處理;
(三)查閱、複製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契约、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檔案、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第三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採取監管談話,通報批評,信用管理,將產品移出電子煙產品目錄,責令暫停業務、進行整頓,直至依法取消其從事電子煙、電子煙用煙鹼生產經營業務資格等措施。
第四十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將失信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加強監管,同時將失信資訊納入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或在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予以公示。 對涉及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違法失信行為的市場主體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第四十一條電子煙的產品品質監督檢驗和假冒注冊商標電子煙產品、偽劣電子煙產品等的鑒別檢測工作,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設定或者指定的電子煙檢驗檢測機构進行。
解讀:也就是電子煙產品如何鑒定合格產品,將由指定檢測機構進行。
第四十二條對檢舉非法生產、銷售電子煙產品、電子煙用煙鹼案件有功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煙彈是指含有霧化物的電子煙組件; 煙具包括電子煙煙具和用於其他新型煙草製品的煙具,電子煙煙具是指將煙液等通過霧化等管道供人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裝置; 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包括一次性電子煙、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產品登記清單等在一個包裝單元內銷售的電子煙產品等; 霧化物是指可被電子裝置全部或部分霧化為可吸入含煙鹼氣溶膠的混合物及輔助物質; 煙液是指液體形態的霧化物。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所稱的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是指取得電子煙產品登記、不實際從事生產業務的企業; 電子煙生產企業是指取得電子煙產品登記並自行生產的企業; 電子煙代加工企業是指未取得電子煙產品登記,僅受委託加工電子煙產品的企業; 電子煙用煙鹼生產企業包括煙用煙鹼、霧化物等生產、加工企業。
第四十五條電子煙稅收征繳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中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附:關於《電子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國務院關於修改的决定》(國令第750號,以下簡稱《决定》)已於2021年11月10日公佈施行。 按照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為進一步加強電子煙等新型煙草製品的監管,國家煙草專賣局起草了《電子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過程
近年來,由於存在監管空白,電子煙產業無序發展,一些產品存在煙鹼(尼古丁,下同)含量不清、添加成分不明、煙油洩漏等問題,特別是部分經營者文宣誤導消費者,誘導未成年人吸食,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社會各界反映強烈,不斷呼籲加強監管。
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决定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依法加强對電子煙等新型煙草製品監管。 11月10日,《决定》正式公佈施行,明確了“電子煙等新型煙草製品參照本條例捲煙的有關規定執行”。
為做好電子煙監管工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規範電子煙市場秩序,保護人民健康安全,促進產業治理法治化、規範化,國家煙草專賣局著手研究起草《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起草前,多次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制發《管理辦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進行全面論證,委託有資質的協力廠商機构對全國及部分重點都市的電子煙相關情况進行了充分調研和評估,廣泛聽取電子煙企業的意見建議。 在此基礎上,結合電子煙產品特點和市場發展情況並吸收國際監管經驗,形成了《管理辦法》。
二、《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六章四十八條。 主要內容為:明確電子煙定義和監管對象。 加强電子煙生產管理,建立電子煙產品品質安全保證體系和電子煙產品追溯制度。 從事電子煙生產、批發和零售業務的市場主體須相應取得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許可證。 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對電子煙產品、電子煙用煙鹼等進行交易管理。 電子煙產品應當符合電子煙國家標準以及包裝標識和警語的相關規定,並依法使用注冊商標。 電子煙廣告適用煙草廣告的有關規定。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電子煙的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電子煙稅收征繳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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